
天河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資格證書(教師)培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並生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及第八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某人才科技服務(廣州)有限公司未提供實際的教育培訓服務且指示羅某通過作弊考取教師資格證書的行為,違反了國家考試的相關法律法規,違背了合同履行應遵循的誠信原則,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相悖,構成違約。
因此,法院依法判令某人才科技服務(廣州)有限公司向羅某退還培訓費18900元。一審判決後,羅某、某人才科技服務(廣州)有限公司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南方都市報(nddaily)、N視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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